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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5
十五、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或拘役與易服勞役期間,及徒刑執行期間未滿一個月者,累進處
      遇不予計分。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5
十五、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或拘役與易服勞役期間,及徒刑執行期間未滿一個月者,累進處
      遇不予計分。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15
十五、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含起、迄月),累進處遇不予計分。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5
十五、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含起、迄月),累進處遇不予計分。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15
十五、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含起、迄月),累進處遇不予計分。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5
十五、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含起、迄月),累進處遇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