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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8
八、申請人閱覽政府資訊時,承辦單位及業務單位人員均應全程在場指導
    及監督,並由承辦單位人員錄影存證。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閱覽政府資訊時,承辦單位及業務單位人員均應全程在場指導
    及監督,並由承辦單位人員錄影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