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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7
七、申請人應依本監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承辦單位人員核驗身分證
    明文件及本監通知書,帶領至出納室繳費後,向本監業務單位人員洽
    閱。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監得拒絕提供閱覽。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7
七、申請人應依本監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承辦單位人員核驗身分證
    明文件及本監通知書,帶領至出納室繳費後,向本監業務單位人員洽
    閱。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監得拒絕提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