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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13
十三、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即勸阻或制止,並得視情
      節中止其閱覽行為。其情節重大涉或有刑事責任者,並依法究辦。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13
十三、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即勸阻或制止,並得視情
      節中止其閱覽行為。其情節重大涉或有刑事責任者,並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