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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11
十一、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由
      者,得延長之。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由
      者,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