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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7
七、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予
    續聘、僱,並列入職務或薪點調整之參考。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7
七、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予
    續聘、僱,並列入職務或薪點調整之參考。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7
七、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予
    續聘、僱,並列入職務或薪點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