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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4
四、新進聘用、約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二)年齡:十八歲以上,聘用人員三十五歲以下、約僱人員二十五歲以
      下。
(三)聘用人員具大學(專)畢業以上程度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約僱人員具高中(職)畢
      業以上程度並具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
      證明文件者。
    本局在職死亡人員之配偶或子女,得優先進用為約僱人員,不受第三
    點及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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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進聘用、約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二)年齡:十八歲以上,聘用人員三十五歲以下、約僱人員二十五歲以
      下。
(三)聘用人員具大學(專)畢業以上程度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約僱人員具高中(職)畢
      業以上程度並具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
      證明文件者。
    本局在職死亡人員之配偶或子女,得優先進用為約僱人員,不受第三
    點及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4
四、新進聘用、約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二)年齡:十八歲以上,聘用人員三十五歲以下、約僱人員二十五歲以
      下。
(三)聘用人員具大學(專)畢業以上程度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約僱人員具高中(職)畢
      業以上程度並具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
      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