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進聘用、約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二)年齡:十八歲以上,聘用人員三十五歲以下、約僱人員二十五歲以 下。 (三)聘用人員具大學(專)畢業以上程度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約僱人員具高中(職)畢 業以上程度並具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 證明文件者。 本局在職死亡人員之配偶或子女,得優先進用為約僱人員,不受第三 點及前項第(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