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七、遇收容人申訴案件之內容特殊,非申訴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
    首長同意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評議。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7
七、遇收容人申訴案件之內容特殊,非申訴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
    首長同意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評議。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7
七、遇收容人申訴案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首長
    同意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評議。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7
七、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7
七、遇收容人申訴苦難事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
    長官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