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宿舍管理人員應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 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 約【附件四】,契約之簽訂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 證(認證)書後始得遷入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 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 以放棄論。
四、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宿舍管理人員應填發借用宿舍通知單【附件三】, 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簽訂借用契約【附件 四】,本契約之簽訂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 證)書始得遷入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訂後應立 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