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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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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宿舍管理人員應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
    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
    約【附件四】,契約之簽訂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
    證(認證)書後始得遷入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
    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
    以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