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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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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所職務宿舍分為:
(一)男單房間職務宿舍二十二間。
(二)女單房間職務宿舍六間。【附件一】
(三)多房間職務宿舍一戶。
三、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經所長核定後,送宿舍管理人員
    登記核配。
四、申請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宿舍管理人員應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
    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
    約【附件四】,契約之簽訂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
    證(認證)書後始得遷入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
    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
    以放棄論。
五、經所長核定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得視實際需求填寫家具借用申請
    報告單【附件五】,經所長核定後,送財產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六、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規定【附件六】,如有違反,由宿舍管理人依
    情節簽請所長核處。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