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2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以備查考。
    ┌──┬───┬─────┬──┬──┬──┬──────┐
    │項目│佔總成│考核內容  │考核│初核│覆核│備        註│
    │    │績比例│          │登記│    │    │            │
    ├──┼───┼─────┼──┼──┼──┼──────┤
    │行狀│30  %│思想、言語│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 15 分│
    │成績│      │、性情、態│主管│科員│科長│以下,26  分│
    │考核│      │度、獎懲  │    │    │    │以上需於備註│
    │    │      │          │    │    │    │欄註記原因  │
    ├──┼───┼─────┼──┼──┼──┼──────┤
    │作業│40  %│課程、勤惰│場舍│作業│作業│成績在 24 分│
    │成績│      │、學習、品│主管│導師│科長│以下,註明原│
    │考核│      │質、績效  │    │    │    │因          │
    ├──┼───┼─────┼──┼──┼──┼──────┤
    │性格│30  %│忠誠、守信│場舍│導師│輔導│成績在 15 分│
    │成績│      │、服從、守│主管│    │科長│以下,26  分│
    │考核│      │法、合作  │    │    │    │以上需於備註│
    │    │      │          │    │    │    │欄註記原因  │
    └──┴───┴─────┴──┴──┴──┴──────┘
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2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以備查考。
    ┌──┬───┬─────┬──┬──┬──┬──────┐
    │項目│佔總成│考核內容  │考核│初核│覆核│備        註│
    │    │績比例│          │登記│    │    │            │
    ├──┼───┼─────┼──┼──┼──┼──────┤
    │行狀│30  %│思想、言語│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 15 分│
    │成績│      │、性情、態│主管│科員│科長│以下,26  分│
    │考核│      │度、獎懲  │    │    │    │以上需於備註│
    │    │      │          │    │    │    │欄註記原因  │
    ├──┼───┼─────┼──┼──┼──┼──────┤
    │作業│40  %│課程、勤惰│場舍│作業│作業│成績在 24 分│
    │成績│      │、學習、品│主管│導師│科長│以下,註明原│
    │考核│      │質、績效  │    │    │    │因          │
    ├──┼───┼─────┼──┼──┼──┼──────┤
    │性格│30  %│忠誠、守信│場舍│導師│輔導│成績在 15 分│
    │成績│      │、服從、守│主管│    │科長│以下,26  分│
    │考核│      │法、合作  │    │    │    │以上需於備註│
    │    │      │          │    │    │    │欄註記原因  │
    └──┴───┴─────┴──┴──┴──┴──────┘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訂定
2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以備查考。
    ┌───┬───┬────┬──┬───┬───┬────┐
    │項  目│佔總成│考核內容│考核│初  核│覆  核│備    註│
    │      │績比例│        │登記│      │      │        │
    ├───┼───┼────┼──┼───┼───┼────┤
    │行狀成│30  %│思想、言│場舍│教區科│戒護科│成績在 1│
    │績考核│      │語、性情│主管│員    │長    │5 分以下│
    │      │      │、態度、│    │      │      │,26  分│
    │      │      │獎懲    │    │      │      │以上需於│
    │      │      │        │    │      │      │備註欄註│
    │      │      │        │    │      │      │記原因  │
    ├───┼───┼────┼──┼───┼───┼────┤
    │作業成│40  %│課程、勤│場舍│作業導│作業科│成績在 2│
    │績考核│      │惰、學習│主管│師    │長    │4 分以下│
    │      │      │、品質、│    │      │      │,註明原│
    │      │      │績效    │    │      │      │因      │
    ├───┼───┼────┼──┼───┼───┼────┤
    │性格成│30  %│忠誠、守│場舍│導師  │輔導科│成績在 1│
    │績考核│      │信、服從│主管│      │長    │5 分以下│
    │      │      │、守法、│    │      │      │,26  分│
    │      │      │合作    │    │      │      │以上需於│
    │      │      │        │    │      │      │備註欄註│
    │      │      │        │    │      │      │記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