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刑人當月操行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 優良事蹟酌加單項分數○.一至○.三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 管教小組就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一至○.三分,次月應恢 復至酌增或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一至○.三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九、受刑人當月操行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43 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優良事蹟酌 加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就 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次月應恢復至酌增或 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九、受刑人當月操性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43 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優良事蹟酌 加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就 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次月應恢復至酌增或 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