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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8
八、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一分。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8
八、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一分。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8
八、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8
八、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