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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7
七、受刑人違規停止記分期間,又再度違規受停止記分之處分者,依前點
    第一項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六個月。再度違規未受停止記分之處
    分者,依前點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三個月。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7
七、受刑人違規停止記分期間,又再度違規受停止記分之處分者,依前點
    第一項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六個月。再度違規未受停止記分之處
    分者,依前點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三個月。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7
七、受刑人違規停止計分期間,又再度違規受停止計分之處分者,依前條
    第一項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 6  個月。再度違規未受停止計分之
    處分者,依前條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 3  個月。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7
七、受刑人違規停止計分期間,又再度違規受停止計分之處分者,依前條
    第一項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 6  個月。再度違規未受停止計分之
    處分者,依前條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 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