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刑人違規停止記分期間,又再度違規受停止記分之處分者,依前點 第一項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六個月。再度違規未受停止記分之處 分者,依前點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三個月。
七、受刑人違規停止計分期間,又再度違規受停止計分之處分者,依前條 第一項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 6 個月。再度違規未受停止計分之 處分者,依前條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 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