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3
三、新入監受刑人其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提編並
    於次月開始評分。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之受刑人,於入監次月報請編
    級,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3
三、新入監受刑人其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提編並
    於次月開始評分。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之受刑人,於入監次月報請編
    級,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3
三、新入監受刑人其刑期在 6  月以上 1  年 6  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
    提編並於次月開始評分。
    刑期在 1  年 6  月以上之受刑人經調查完竣,考核滿 1  個月,除
    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3
三、新入監受刑人其刑期在 6  月以上 1  年 6  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
    提編並於次月開始評分。
    刑期在 1  年 6  月以上之受刑人經調查完竣,考核滿 1  個月,除
    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