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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3
十三、撤銷假釋殘刑受刑人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受刑人之進分標準適用累
      犯之進分標準。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
      者,應分別執行,分別計算。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13
十三、撤銷假釋殘刑受刑人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受刑人之進分標準適用累
      犯之進分標準。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
      者,應分別執行,分別計算。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4
十四、撤銷假釋殘刑受刑人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受刑人之進分標準適用累
      犯之進分標準。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
      者,應分別執行,分別計算。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14
十四、撤銷假釋殘刑受刑人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受刑人之晉分標準適用累
      犯之晉分標準。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
      者,應分別執行,分別計算。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16
十六、撤銷假釋殘刑受刑人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受刑人之晉分標準適用累
      犯之晉分標準。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
      者,應分別執行,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