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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1
十一、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進分標準;
      成少犯適用成年犯之進分標準。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1
十一、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進分標準;
      成少犯適用成年犯之進分標準。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11
十一、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
      成少犯適用成年犯之晉分標準。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11
十一、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成少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晉
      分標準。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13
十三、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成少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晉
      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