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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3
七之三、受刑人已編級後,由於更刑或經核算刑期與具備逕編三級要件間
        之競合,因尚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得重予改列三級。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7- 3
七之三、受刑人已編級後,由於更刑或經核算刑期與具備逕編三級要件間
        之競合,因尚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得重予改列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