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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2
七之二、受刑人行狀優良且有俱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7- 2
七之二、受刑人行狀優良且有俱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7- 2
七之二、受刑人行狀優良且有俱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
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7- 2
七之二、受刑人行狀優良且有俱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