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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9: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1
七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羈押期間,達一年以上二年未
        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二年以上三年未滿,依起分標準
        增加 0.2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達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7- 1
七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羈押期間,達一年以上二年未
        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二年以上三年未滿,依起分標準
        增加 0.2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達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7- 1
七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羈押期間,達一年以上二年未
        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二年以上三年未滿,依起分標準
        增加 0.2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達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
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7- 1
七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羈押期間,達一年以上二年未
        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二年以上三年未滿,依起分標準
        增加 0.2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達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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