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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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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