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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3
三、少年受刑人減少責任分數 1/3,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3(83  年 6月
    8 日修正生效之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5),撤銷假釋者殘餘刑期部分
    增加責任分數 1/2,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3
三、少年受刑人減少責任分數 1/3,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3(83  年 6月
    8 日修正生效之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5),撤銷假釋者殘餘刑期部分
    增加責任分數 1/2,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3
三、少年受刑人減少責任分數 1/3,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3(83  年 6
    月 8  日修正生效之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5),撤銷假釋者殘餘刑期
    部分增加責任分數 1/2,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3
三、少年受刑人減少責任分數 1/3,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3(83  年 6
    月 8  日修正生效之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5),撤銷假釋者殘餘刑期
    部分增加責任分數 1/2,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3
三、少年受刑人減少責任分數 1/3,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3(83  年 6
    月 8  日修正生效之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5),撤銷假釋者殘餘刑期
    部分增加責任分數 1/2,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