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受刑人違反紀律停止計分期間,再違反紀律者降級處分;第四級受 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經核低分數已至最低起分無法核低時,得 不為累進處遇。經一個月考核後有悛悔實據時,得由管教小組提累 進處遇會議回復其累進處遇。 附註:感訓收容人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仍適用 97 年 05 月 22 日 岩技所教字第 09711215 號函修正之「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 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