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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2
十二、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做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但不
      得核低於 0.3  分以上。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12
十二、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做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但不
      得核低於 0.3  分以上。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12
十二、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作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
附註:感訓收容人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仍適用 97 年 05 月 22 日
岩技所教字第 09711215 號函修正之「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
處遇評分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12
十二、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作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12
十二、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作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