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做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但不 得核低於 0.3 分以上。
十二、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作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 附註:感訓收容人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仍適用 97 年 05 月 22 日 岩技所教字第 09711215 號函修正之「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 處遇評分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作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