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1
十一、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
      證者,得提前 1  至 3  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若考核期間再違反
      規定者,得延長 1  至 3  個月考核後再行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11
十一、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
      證者,得提前 1  至 3  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若考核期間再違反
      規定者,得延長 1  至 3  個月考核後再行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11
十一、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
      證者,得提前 1  至 3  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11
十一、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
      證者,得提前 1  至 3  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11
十一、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
      證者,得提前 1  至 3  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