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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
一、本要點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及 19 條之 1  所定之責任分數
    及暨同條例行細則第 21 條及 21 條之 1  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之意旨訂定之。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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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及 19 條之 1  所定之責任分數
    及暨同條例行細則第 21 條及 21 條之 1  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之意旨訂定之。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1
一、本要點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及 19 條之 1  所定之責任分數
    及暨同條例行細則第 21 條及 21 條之 1  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之意旨訂定之。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1
一、本要點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及 19 條之 1  所定之責任分數
    及暨同條例行細則第 21 條及 21 條之 1  及臺灣臺東監獄「受刑人
    累進處遇評普要點」之意旨訂定之。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1
一、本要點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及 19 條之 1  所定之責任分數
    及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及 21 條之 1  及臺灣臺東監獄「受刑
    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之意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