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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6
六、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者,評鑑會議得建議予以解聘。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8
八、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者,評鑑會議得建議予以解聘。授課師資經聘任
    後,授課期間有違反本所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得經輔導科報請
    召開臨時教師評鑑委員會審查決議是否予以解聘。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8
八、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者,評鑑會議得建議不再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