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5
五、教師經評鑑優良者,機關得予適當之獎勵或表揚。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7
七、教師經評鑑優良者,機關得予適當之獎勵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