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收容人與本所承辦業務、管教同仁之意見。 意見調查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收容人意見佔百分之三十,本所承 辦業務、管教同仁意見佔百分之七十。 前項調查以教師授課內容、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表達能力為評鑑項 目。
六、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收容人與本所承辦業務、管教同仁之意見。意見 調查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收容人意見佔 30 %,本所承辦業務、 管教同仁意見佔 70 %。 前項調查以教師授課內容、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表達能力為評鑑項 目。
六、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受戒治人與本所承辦業務同仁之意見。意見調查 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受戒治人意見佔 30 %,本所承辦業務同仁 佔 70 %。 前項調查以教師專業度、服務熱忱、教學品質、對戒治成效之提昇情 況,為評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