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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4
四、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收容人與本所承辦業務、管教同仁之意見。
    意見調查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收容人意見佔百分之三十,本所承
    辦業務、管教同仁意見佔百分之七十。
    前項調查以教師授課內容、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表達能力為評鑑項
    目。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6
六、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收容人與本所承辦業務、管教同仁之意見。意見
    調查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收容人意見佔 30 %,本所承辦業務、
    管教同仁意見佔 70 %。
    前項調查以教師授課內容、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表達能力為評鑑項
    目。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6
六、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受戒治人與本所承辦業務同仁之意見。意見調查
    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受戒治人意見佔 30 %,本所承辦業務同仁
    佔 70 %。
    前項調查以教師專業度、服務熱忱、教學品質、對戒治成效之提昇情
    況,為評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