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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2
二、授課教師原則為一年一聘,教師評鑑每半年辦理一次,由本所組成委
    員會會議辦理之。其組成人數為五到十五人,其成員由下列人員聘任
    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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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課教師原則為 1  年 1  聘,教師評鑑每半年辦理 1  次,由本所
    組成委員會會議辦理之。其組成人數為 5  到 15 人,其成員由下列
    人員聘任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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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評鑑由本所組成委員會會議辦理之,負責審定教師評鑑。其組成
    人數為 5  到 15 人,其成員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