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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9
九、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9
九、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9
九、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