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8八、考核與輔導: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從事服務時,應製作紀錄以供查考。本所
應將其服務事項與時數等據實登錄,以作為考核之依據。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每二年考核其服務績效一次,以作為聘任之參
考。
(三)教誨志工於本所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績效優良者,除依志願服務法及
其相關法規予以獎勵並發給績效證明外,並得經所長核可後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予以表揚。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如來所服務績效不佳或未能遵守應遵守事項經
考核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隨時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違反應遵守事項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