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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8
八、考核與輔導: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從事服務時,應製作紀錄以供查考。本所
      應將其服務事項與時數等據實登錄,以作為考核之依據。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每二年考核其服務績效一次,以作為聘任之參
      考。
(三)教誨志工於本所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績效優良者,除依志願服務法及
      其相關法規予以獎勵並發給績效證明外,並得經所長核可後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予以表揚。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如來所服務績效不佳或未能遵守應遵守事項經
      考核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隨時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違反應遵守事項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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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與輔導: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從事服務時,應製作紀錄以供查考。本所
      應將其服務事項與時數等據實登錄,以作為考核之依據。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每二年考核其服務績效一次,以作為聘任之參
      考。
(三)教誨志工於本所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績效優良者,除依志願服務法及
      其相關法規予以獎勵並發給績效證明外,並得經所長核可後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予以表揚。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如來所服務績效不佳或未能遵守應遵守事項經
      考核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隨時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違反應遵守事項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8
八、考核與輔導: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從事服務時,應製作紀錄以供查考。本所
      應將其服務事項與時數等據實登錄,以作為考核之依據。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每二年考核其服務績效一次,以作為聘任之參
      考。
(三)教誨志工於本所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績效優良者,除依志願服務法及
      其相關法規予以獎勵並發給績效證明外,並得經所長核可後陳報法
      務部予以表揚。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如來所服務績效不佳或未能遵守應遵守事項經
      考核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隨時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違反應遵守事項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