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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4
四、服務內容:
(一)收容人道德、品操、宗教之輔導。
(二)收容人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收容人新知之介紹。
(四)收容人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收容人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收容人出獄後之更生保護協助。
(七)其他與志願服務有關事項。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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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內容:
(一)收容人道德、品操、宗教之輔導。
(二)收容人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收容人新知之介紹。
(四)收容人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收容人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收容人出獄後之更生保護協助。
(七)其他與志願服務有關事項。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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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內容:
(一)收容人道德、品操、宗教之輔導。
(二)收容人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收容人新知之介紹。
(四)收容人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收容人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收容人出獄後之更生保護協助。
(七)其他與志願服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