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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2
二、目的:
    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矯正業務,以
    增加矯正機構社會資源之應用,提昇矯正效能。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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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矯正業務,以
    增加矯正機構社會資源之應用,提昇矯正效能。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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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矯正業務,以
    增加矯正機構社會資源之應用,提昇矯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