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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12
十二、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12
十二、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12
十二、本計畫經所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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