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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強化追訴危害治安犯罪實施方案績效評比與獎懲要點 5
五、評比方式,以各組檢察署間相互評比,如無客觀基數可供評比時,得
    不予評比,但仍應予以考評。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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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比方式,以各組檢察署間相互評比,如無客觀基數可供評比時,得
    不予評比,但仍應予以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