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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強化追訴危害治安犯罪實施方案績效評比與獎懲要點 4
四、各受考評檢察署,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詳填績效報告表(附件二),並
    將特殊事例填載於特殊事例摘要表(附件三),陳報本署。本署依據
    各受考評檢察署陳報之績效,每月辦理考評(附件四),每半年辦理
    評比一次。
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4
四、各受考評檢察署,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詳填績效報告表(附件二),並
    將特殊事例填載於特殊事例摘要表(附件三),陳報本署。本署依據
    各受考評檢察署陳報之績效,每月辦理考評(附件四),每半年辦理
    評比一次。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4
四、各受考評檢察署,應於每月 15 日前詳填績效報告表(附件 2),並
    將特殊事例填載於特殊事例摘要表(附件 3),陳報本署。本署依據
    各受考評檢察署陳報之績效,每月辦理考評(附件 4),每半年辦理
    評比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