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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強化追訴危害治安犯罪實施方案績效評比與獎懲要點 2
二、受考評機關:
(一)第一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第二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三)第三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察署。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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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考評機關:
(一)第一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第二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三)第三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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