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考評機關:
(一)第一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第二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三)第三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