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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9
九、為有效監督受領緩起訴處分金公益團體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及款項使用
    情形,本署檢察官隨時得查核各該公益團體之簿冊,以便查核。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9
九、為有效監督受領緩起訴處分金公益團體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及款項使用
    情形,本署檢察官隨時得查核各該公益團體之簿冊,以便查核。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9
九、為有效監督受領緩起訴處分金公益團體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及款項使用
    情形,本署檢察官隨時得查核各該公益團體之簿冊,以便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