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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5
十五、指定提供義務勞務之項目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之名譽及人權,
      不宜有損及人權之情事。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15
十五、指定提供義務勞務之項目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之名譽及人權,
      不宜有損及人權之情事。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5
十五、指定提供義務勞務之項目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之名譽及人權,
      不宜有損及人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