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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4
十四、提供義務勞務之受處分人(被告),應於完成義務勞務前,提出一
      定字數之心得報告,以便做為日後檢討義務勞務項目之用。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14
十四、提供義務勞務之受處分人(被告),應於完成義務勞務前,提出一
      定字數之心得報告,以便做為日後檢討義務勞務項目之用。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4
十四、提供義務勞務之受處分人(被告),應於完成義務勞務前,提出一
      定字數之心得報告,以便做為日後檢討義務勞務項目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