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3
十三、本署觀護人應隨時與指定之公益團體保持聯繫,並查核受處分人提
      供義務勞務之情形,如發現有不當情事應以書面陳報檢察官,檢察
      官得為必要之處理。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13
十三、本署觀護人應隨時與指定之公益團體保持聯繫,並查核受處分人提
      供義務勞務之情形,如發現有不當情事應以書面陳報檢察官,檢察
      官得為必要之處理。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3
十三、本署觀護人應隨時與指定之公益團體保持聯繫,並查核受處分人提
      供義務勞務之情形,如發現有不當情事應以書面陳報檢察官,檢察
      官得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