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2
十二、受處分人(被告)在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履行義
      務勞務時,各該受指定之團體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工作之安全
      ,且應執行完畢後,陳報本署。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12
十二、受處分人(被告)在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履行義
      務勞務時,各該受指定之團體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工作之安全
      ,且應執行完畢後,陳報本署。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2
十二、受處分人(被告)在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履行義
      務勞務時,各該受指定之團體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工作之安全
      ,且應執行完畢後,陳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