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2
十二、受處分人(被告)在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履行義 務勞務時,各該受指定之團體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工作之安全 ,且應執行完畢後,陳報本署。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12
十二、受處分人(被告)在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履行義 務勞務時,各該受指定之團體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工作之安全 ,且應執行完畢後,陳報本署。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2
十二、受處分人(被告)在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履行義 務勞務時,各該受指定之團體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工作之安全 ,且應執行完畢後,陳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