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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1
十一、檢察官指定義務勞務之時數,應在法定時數內,履行期間之長短,
      宜參酌指定義務勞務之時數,並核算假日之履行時間,以不影響受
      處分人(被告)之工作時間為原則。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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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檢察官指定義務勞務之時數,應在法定時數內,履行期間之長短,
      宜參酌指定義務勞務之時數,並核算假日之履行時間,以不影響受
      處分人(被告)之工作時間為原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1
十一、檢察官指定義務勞務之時數,應在法定時數內,履行期間之長短,
      宜參酌指定義務勞務之時數,並核算假日之履行時間,以不影響受
      處分人(被告)之工作時間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