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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0
十、檢察官指定義務勞務項目,宜以公益活動、預防犯罪及宣導法律教育
    為目的。本署應列冊受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名單供檢察官
    指定之參考。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10
十、檢察官指定義務勞務項目,宜以公益活動、預防犯罪及宣導法律教育
    為目的。本署應列冊受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名單供檢察官
    指定之參考。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0
十、檢察官指定義務勞務項目,宜以公益活動、預防犯罪及宣導法律教育
    為目的。本署應列冊受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名單供檢察官
    指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