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團體設立目的之審核。 (一)緩起訴處分金之審核: 1.公益團體設立目的,應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 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為優先。 2.地方自治團體。 3.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 (二)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該義務勞務宜以 公益活動、預防犯罪及宣導法律教育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