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